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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开展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工作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在经济活动中,一些中介组织受经济利益驱动,不顾职业道德与社会公众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发生了诸如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在组织招标活动中与业主、供应商或投标人串通,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或者设置各种明关暗卡进行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开展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工作,完善管理制度,有利于增强中介组织的自律意识,加强对中介违规违法活动的惩处和打击,有效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开展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大做强省会中心城市,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解决市场中介组织特别是经济鉴证类中介组织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建立健全“法律规范、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管理体系,促进中介组织依法设立、严格自律、诚信执业、规范运行、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法律规范原则。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中介组织必须依法设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从事业务活动。开展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工作,必须严格依照《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证券法》、《仲裁法》、《广告法》《政府采购法》、《注册会计师法》、《拍卖法》等有关法律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
  2、政府监管原则。中介活动事关社会公众和国家的利益,必须接受政府的监督和管理。中介市场化,并不意味对中介市场放任自流。有关行政主管(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加强对中介组织登记、执业、收费、纳税、诚信、资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将信息公开的诚实原则贯穿到中介市场的各个环节,督促中介组织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促进中介组织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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