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劳动模范资格的确认和证明;
(五)拟定全国、全省劳动模范推荐人选;
(六)做好全市劳动模范日常管理的指导、协调和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劳动模范档案和动态管理制度;
(七)接待和处理有关劳动模范问题的来信、来访,检查有关劳动模范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出调整劳动模范有关规定的建议方案;
(八)做好市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农村。
第二章 评选和命名表彰
第六条 宜春市劳动模范由市人民政府命名和表彰。对企业和农村的先进模范人物授予市劳动模范称号;对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先进模范人物授予市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七条 宜春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市评委会研究并报市政府决定,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八条 在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间隔期间,拟授予的市劳动模范,由有关单位提出,报市评委会办公室审查,经市评委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按有关程序审定命名。
第九条 全国、全省劳动模范的评选和表彰,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评选条件和表彰名额
第十条 市劳动模范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勤奋工作;诚信实干,锐意进取;模范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中业绩突出,在本市或本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市劳动模范的具体评选条件及标准由市评委会确定。
第十一条 每次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将命名和表彰宜春市劳动模范100名左右,各条战线的人员比例依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由市评委会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评选原则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评选市劳动模范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是: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第一线;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按照民主程序,自下而上推荐,接受群众监督;地方与行业相结合,以地方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