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督促建筑区划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指导落实建筑区划内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消除建筑区划内的治安隐患,及时查处治安案件;加强对建筑区划内流动人口和犬只的管理。
(十)城市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建筑区划内在公共绿化、道路等场地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的查处和对破坏临街房屋外貌的查处;对建筑区划内的乱设摊点等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区划内环境卫生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加强对建筑区划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对临街安装空调等的投诉和纠纷进行调查处理。
(十二)绿化部门负责建筑区划内绿化工作的行业指导管理和调整树木、绿地变动的依法审批,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加强绿化养护。
(十三)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统一出台的税收减免政策,促进物业服务企业的发展。
(十四)民政部门要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加强对业主大会的指导、监督和日常管理。
(十五)消防机构负责建筑区划内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与消防安全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六)卫生部门负责对建筑区划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十七)水务部门应理顺二次供水管理体制,逐步推进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全面提高供水水质。
(十八)环保部门负责对建筑区划及周边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对建筑区划及周边的污染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十九)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建筑区划内的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督促使用单位做好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定期检验、维护保养、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工作;查处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中的违规行为;调查处理建筑区划内的特种设备事故。
(二十)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建筑区划内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二十一)气象部门负责建筑区划内防雷装置以及气象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测、安全监察;查处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中的违规行为;调查处理建筑区划内的防雷装置以及气象特种设备事故。
(二十二)信访部门负责做好建筑区划内的信访管理协调工作。
(二十三)安监部门负责做好建筑区划内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工作。
四、相关具体问题 物业管理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数量大、涉及面广,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准确适用
《条例》,现就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