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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在牵头做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中,加强《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标考核内容。
  (三)司法行政部门要将学习《条例》列入年度普法的重要内容之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大力开展宣传学习,做到家喻户晓;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积极疏导、调解建筑区划内的各类民间纠纷。
  (四)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切实履行好《条例》赋予的相关职责,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将《条例》确立的相关制度贯彻落实好,认真研究物业管理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相应的规范,积极宣传,认真培训,尤其是对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服务机构等与物业管理活动有关的从业人员的培训。
  市房管局要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努力实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服务机构都能成为协会的一员,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不断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同时,要加快全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并加强信用平台的建设、维护、更新和管理,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和市场监管服务。
  (五)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在建物业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和管理;依法受理房屋保修期内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
  (六)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新建建筑区划的统一规划,按规定配置包括车库(位)、物业服务用房等在内的建筑物附属设施;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做好建筑区划的划分工作;协调解决建筑区划内涉及规划的历史遗留问题;查处擅自改变专有部分使用性质的行为;协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建筑区划内的违法行为。
  (七)价格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住宅建筑区划内的机动车停放库(位);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机制,适时调整公布的物业服务费用政府指导价标准;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各项收费进行检查和管理,对超标准和超范围收费进行查处;受理物业服务收费投诉,协调解决因物业服务收费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企业登记中对住所的审查,不得为将住宅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应当查验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加强对建筑区划内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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