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配套文件的起草和制定,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的法规体系
《条例》对许多方面都作出了授权性的规定,要求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
《条例》配套实施。市政府法制办要牵头对我市过去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对与
《条例》有抵触和不一致的要向市政府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同时要按照
《条例》的规定,组织起草物业信用体系、业主大会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市建设、规划、物价、工商、公安等部门要按
《条例》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抓紧起草和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市房管局要尽快制定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监管、新建住宅保修金监管、建筑区划划分、物业服务力量配备、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建立等配套文件以及(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房屋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各区(市)县政府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规定。
三、明确职责,加强配合,严格依法行政
《条例》是以《
物权法》、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在很多方面都作了细化,并在一些制度建设上有所创新,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也作了相应规定,涉及政府和相关部门众多的职责和任务。各区(市)县政府和有关行政机关都要按照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一)区(市)县政府要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尽快加强物业管理监管队伍的建设,保证有专人负责物业管理监管工作,把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范畴,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要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积极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更好地发挥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作用,加强对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工作的研究,进一步促进业主对物业的依法维权、有序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要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与各区(市)县房管部门共同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利益协调机制、诉求畅通机制、纠纷预警预报和调解机制,积极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定期组织召开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中的综合性问题,并落实考核工作。要督促区(市)县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区(市)县房管部门切实履行好
《条例》赋予的相应职责。要督促区(市)县房管部门认真做好
《条例》在辖区内的宣传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包括候选人)的培训,主动掌握辖区内各类物业的管理、使用、服务情况,及时发现这些活动的难点、热点、重点,认真把握这些活动的规律,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促进辖区内物业管理效能最大化,切实维护好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