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同一个培训团组内,一般情况下不能有同一个单位两名或两名以上负责人参加。
第十八条 参加专业技术培训(一个月以上)和参加中长期(三个月以上)出国培训者均须取得全国出国(境)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BFT)高级证书。
第十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国(境)培训人员可免予参加全国出国(境)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BFT):
(一)获得教育部认可的高等院校外语专业毕业证书,并在出国(境)培训期间使用所学语种;
(二)参加过其他经国家承认的统一外语水平考试,取得合格证书者;
(三)曾在国(境)外连续独立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并出具单位人事部门或留学进修证明,并在出国培训期间使用所学语种者。
四、培训机构
第二十条 国(境)外培训机构要求选择具有良好信誉、较高专业水平,具备培训条件和培训经验的法人。
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培训项目执行时,选择经国家外专局评估和认定的国(境)外培训机构进行合作。中长期出国(境)外培训项目要选择经国家外专局认定的国(境)外知名大学或科研机构、大企业和专业培训机构承办。
五、培训费用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外专局和财政部有关出国(境)培训经费开支的标准,由市财政局审核出国(境)培训经费预算。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培训人员经费由市财政局在年初预算中单列专款。预算内培训经费安排完毕后,原则上停止审批非特殊情况下的出国(境)培训。
六、出国(境)政审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出国任务批件”或“出国任务确认件”下发后,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对出国(境)相关人员进行政治审查。
七、出国(境)教育
第二十五条 出国(境)培训派遣单位在出访前,市外事侨务办、市人事局、市国安局应对培训团组和人员进行出国(境)教育,主要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