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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加大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力度,积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经核实符合下列条件,应按有关程序为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2005年底前实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期间因各种原因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人员。
  3.地方关闭破产和改制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人员。
  4.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人员。
  5.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6.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7.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厂办大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第1至6类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为深绿色,第7类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为深蓝色。持深绿色《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所有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持深蓝色《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除税收优惠政策以外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上述人员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二)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对持深绿色《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12月31日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具体项目另行规定。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其中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25%。小额担保贷款部门之间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协作,要推行创业培训与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要加快信用社区建设,利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协助收回再就业贷款,为小额担保贷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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