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的报批
1.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关方案进行初审,形成书面意见后,将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决议、企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一同报同级改革改制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若企业改制方案涉及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税收、金融机构等相关事项的,应先报有关部门审核或批准。
2.同级改革改制办公室负责审核企业改制方案,形成书面意见。公益性企业、资源性企业、改制后不控股或不参股企业以及带有社会公共管理性质企业的改制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企业的改制方案由同级国有资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同级改革改制领导小组”)审批。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资产处置方案不涉及土地资产事项的,必须报同级经贸部门核准;若涉及土地资产处置事项的,应事先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核准后报同级经贸部门核准。
3.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根据有关审批或审核意见,负责组织实施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
四、维护稳定
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维稳工作,并制订维稳工作预案,报同级改革改制办公室备案。
五、清产核资
(一)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向同级改革改制办公室提出清产核资立项申请,并制订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报企业主管部门、同级改革改制办公室备案。
(二)同级改革改制办公室批复立项。
(三)同级改革改制办公室委托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的企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并出具清产核资报告。
(四)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组织召开会议,研究清产核资报告以及有关问题。
六、审计与资产核销
(一)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由同级改革改制办公室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并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专项财务审计中的有关问题。
(二)企业改制中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并出具经济鉴定证明后,企业按规定程序向同级经贸部门申报,经审核批准后予以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