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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六盘水市煤炭税源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煤炭企业不得阻挠、干扰或者拒绝安装税控系统。
  第七条 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积极支持税控安装,坚决打击不按照规定安装税控装置的行为。

第三章 系统及设备维护

  第八条 税控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交付使用后,煤炭企业应设专人对税控系统进行管理,防止税控系统设备损毁、被盗。
  第九条 税控系统设备属于高精密科技产品,严禁对其进行撞击、敲打、高温烘烤、用水浸泡等违反规定的操作。
  第十条 煤炭企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拆卸、改装税控系统。否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设备供应商、售后服务人员在进行税控系统安装、维修时,应当有税务部门和质监部门的人员一同前往。安装调试完毕或者维修完毕后,由税务、质监部门封装,同时填写《税控系统档案手册》和《税控系统维修记录表》,准确记录税控系统设备的安装、维修、故障原因和零部件更换等情况,并由煤炭企业代表、设备供应商、售后服务人员和税务、质监部门人员共同签字,以备检查。
  第十一条 税控系统设备供电线路实行专线专用,严禁插接其他设备或者故意切断供电线路。
  第十二条 税控系统设备因断电、火灾等客观原因引发故障时,煤炭企业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由地方税务机关通知售后服务网点进行维修。
  第十三条 税控系统设备发生损毁、被盗等情形时,煤炭企业应当在1小时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12小时内按规定重新购置,以保证系统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煤炭企业应为安装调试人员提供工作便利,以保障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工作顺利进行和税控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阻挠或者给工作人员人为设置障碍。
  第十五条 严禁煤炭企业绕开税控系统出煤。税控系统安装调试完毕交付使用后,煤矿企业如果需要改变轨道、轨距、改变矿车的皮重或新开出煤井口等,必须在实施前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应在30日内完成联系设备供应商定制、安装新设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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