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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六盘水市煤炭税源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六盘水市煤炭税源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7〕36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市地方税务局拟定的《六盘水市煤炭税源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日

六盘水市煤炭税源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六盘水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4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行业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规定,决定在全市所有煤炭企业安装煤炭税源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为保证税控系统的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转,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税控系统由税源数据、信息采集(产品产量记录和视频监控)、有线传输、税源监控、税源总控四个部分组成,其工作原理是通过对煤炭企业产量、销售量的实时记录、辨识、传输、分类汇总,准确掌握煤炭企业当期产、销、存相关数据,实现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第三条 税控系统的推广应用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特区、区政府组织实施。税控系统日常运行管理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税控系统的相关数据实行信息共享,由地方税务机关向同级相关部门提供。

第二章 系统的安装

  第四条 税控系统由选定的设备供应商负责安装。
  第五条 各县、特区、区推行煤炭税源监控系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安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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