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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5.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全力做好推广应用哈龙替代气体灭火系统新技术的通知》(黔消〔2007〕7号)要求,全面排查建筑灭火系统及消防设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对应当设置而未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单位,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系统设置不当、产品不符合《气体灭火系统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A400-2002)要求,使用假冒伪劣灭火剂以及中高压容器的准入、使用、报废不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气体灭火系统,要责令限期拆除、更换;对因维护保养不当而不能正常运行的气体灭火系统,要责令其根据《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正确选择灭火药剂和系统型式,限期全面修复。对逾期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
  (七)建筑或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违法行为方面
  1.建筑工程未经消防审核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进行处罚,责令停止施工。
  2.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进行处罚,责令停止使用。
  3.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营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进行处罚,责令停止营业。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以对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逐级落实工作责任制,做到点面结合,全力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二)严格执法,消除隐患。专项整治中,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大执法力度,积极配合,切实做到隐患必除,不留死角,不留后患,确保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三)强化责任,狠抓落实。由市公安局和各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督查组,深入各地、各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对于责任不落实、隐患不整改、查处不及时的,要严格督办,追究责任。凡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全面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对查出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做出处理。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公安派出所(警署)的业务指导,及时帮助、指导公安派出所(警署)解决在消防监督检查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公安派出所(警署)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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