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农户违反规定堆藏易燃、可燃材料,使用、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用火用电不规范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3.村寨未按规定开辟防火线、设置消防供水设施、配备消防器材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予以协调解决或提请上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五)文物古建筑方面
1.违反有关规定在文物古建筑内设置娱乐场所、旅店、招待所、食堂或者其他使用明火场所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改变使用用途。逾期不改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
2.在文物古建筑内及毗连古建筑私自乱搭乱建棚、房,破坏古建筑防火间距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3.在文物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违法进行生产、生活用火或未经批准在文物古建筑其他部位进行生产、生活用火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对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厢房、走廊、庭院等处进行生活、宗教用火的,要督促其落实必要的防范措施。
4.文物古建筑缺乏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设施、器材的,应当责令管理使用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单位无力进行整改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5.文物古建筑电气线路老化或者敷设方式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管理、使用单位进行整改。
6.使用、管理单位消防组织不健全,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7.由于历史、产权原因有单位、个人使用,存在使用明火现象的古建筑,要督促文物管理部门加强管理,规范用火用电行为,确保消防安全,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制定保护规划,逐步实施搬迁。
8.对于民族民间文化旅游以及文物村寨,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加大消防安全投入、强化消防安全管理,逐步改善村寨消防安全基础设施,提高抵御火灾事故的能力。
(六)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方面
1.严格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B588-2005)对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等现场检查,判定消防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对通过现场检查难以确定消防产品质量的,要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对现场样品封样并送相应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判断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对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一律依法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降低技术标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减料进行安装、维修的,一律责令无条件改正;对于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构成火灾隐患的,一律责令其限期更换为合格的消防产品。
4.在销售和使用领域发现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追根溯源,依法追查生产者的责任。对非法生产假冒消防产品的生产者,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对持证造假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上报有关部门撤销其有关证书,停用认证、认可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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