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员密集场所方面
1.消防设施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督促经营单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锁闭、封堵或者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责令限期拆除;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的,责令限期改正。
4.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和辅助安全疏散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5.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6.在人员密集场所周围搭建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方面
1.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督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责令立即改正。
(三)“三合一”建筑方面
1.在生产、储存、销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立即将住宿人员迁出。
2.在生产、储存、销售非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限期解决。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责令限期在建筑内部进行防火分隔,采取设置防火墙、安装防火门等措施,将人员住宿与生产、经营、仓储部位彻底分隔,防止火灾相互蔓延。并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置灭火器、逃生软梯、逃生绳等灭火和自救器材,确保一旦发生火灾,居住人员能够迅速安全撤离。
3.对于逾期不解决“三合一”问题,又未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同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三合一”建筑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除依法进行查处外,还应当抄告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四)50户以上村寨方面
1.村民委员会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未组建义务消防队、制定防火公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村寨配置的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的,应当责令限期进行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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