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村大村寨、文物古建筑存在的火灾隐患;
(四)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五)严肃查处未经消防安全审核合格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违法行为和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违法行为;
(六)影响本地区火灾形势稳定的其他突出问题。
四、专项行动时间及步骤
(一)专项行动时间:2007年5月8日至8月31日
(二)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1.排查阶段(5月8日至5月31日)
各县、特区、区认真组织分析当地消防安全形势,制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部署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行业、本系统监管的单位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乡(镇、街道)组织对农村房屋密集、人口众多的大村寨进行排查整治。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能够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制定整改措施,并登记在案,汇总后抄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警署)要在2006年10月以来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对属于此次专项行动重点的单位、场所开展监督抽查。对于抽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坚决督促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或者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要坚决依法查处。
2.核查阶段(6月1日至8月15日)
各县、特区、区公安部门要组织本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警署)按照管辖权限和分工,对乡(镇、街道)或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抄告的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逐一核查,依法送达法律文书责令整改。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建立执法案卷,跟踪督促整改。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和挂牌督办。对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3.总结验收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
核查阶段结束后,各县、特区、区和各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专项整治活动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工作开展情况于2007年8月20日前书面上报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对各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验收。
五、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