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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作用。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制约因素多,各级政府要从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明确目标,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维护农民健康权益、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摆上工作日程,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好各方面力量,积极支持这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把这项造福广大农民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作用,加强管理和政策指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筹集、使用的审核和监管;农业部门要配合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协助对筹资的管理,监督资金的使用;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支持合作医疗的建立和完善;审计部门要做好合作医疗资金使用的审计工作,按时间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公布审计结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强化农村药品监管,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健康发展。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发挥组织、协调和领导作用,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专题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合作医疗工作,并对各试点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承担起工作职责,强化日常事务的管理。各试点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研究一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并向同级人大常务会专题报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工作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除按目标完成筹资任务外,还要切实加强管理。在现有编制内,调剂专门人员完成合作医疗工作,确保各乡镇工作人员固定,在本级财政内解决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业务经费等问题。
  三、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各地应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6〕13号)精神,加强管理和监督,特别要遵循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合作医疗。任何地方、部门、单位不得强迫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强制收取农民参合资金,不得强迫任何机构、个人垫资代缴参合资金,坚决杜绝虚报参合人数等弄虚作假的行为。在筹资过程中必须向农民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及时、足额将资金纳入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同时,认真做好参合农民登记、注册与换发证工作,加强对参合农民基础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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