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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方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等行业企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收支率在80%以上,100%(含)以下的,缴费档次上浮两档;
  收支率在100%以上的,缴费档次上浮三档。
  (二)非煤矿山费率档次分为6档,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下浮动两档,向上浮动三档。三类风险较高行业每档差别0.4%,缴费费率最高不高于职工工资总额的3.7%,最低不低于1.7%;二类中等风险行业每档差别0.2%,缴费费率最高不高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8%,最低不低于0.8%。浮动办法与地方煤矿企业相同。
  (三)建筑行业企业费率档次分为6档,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下浮动两档,向上浮动三档,每档差别0.2%。费率最低不低于0.8%,最高不高于1.8%。浮动办法与地方煤矿企业相同。
  第九条 缴费档次下调的,每年只能向下调一档。费额浮动档次每年调整一次,由各级经办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
  收支率=上年度实际支付额(元)/按基准费率(额)核定缴费额(元)×100%。
  第十条 地方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等行业企业工伤(亡)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以社平工资为基数计算,除工伤医疗费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贵州省劳动保障厅、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贵州省总工会关于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黔劳社厅发〔2006〕21号)规定标准,实行一次性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项目含工伤医疗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第十一条 各县、特区、区经办机构从当年实际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中提取5%的工伤认定调查费,其中30%上解市级经办机构。工伤认定调查费每年年终结算一次,结余部分划转下年度工伤保险费中使用。
  第十二条 市级经办机构从各县、特区、区当年实际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20%,建立市级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用于各县、特区、区基金不足支付或正常支付困难时的调剂。市级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的使用,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从市级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中支付。
  县、特区、区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或正常支付困难的,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从市级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中调剂。首次调剂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上年上解风险储备金的200%,调剂后仍不足支付的,可再次申请调剂。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级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积累情况和省级调剂金到位情况再次核定调剂金额,经二次调剂仍不足支付的部分,由同级财政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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