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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方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等行业企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地方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等行业企业按实名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据实报送人员名册。用工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经办机构报送人员名单。
  地方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等行业企业首次参保按本办法规定的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经营权变更的,应重新申报参保,其缴费档次不变,当年按上年收支率核定缴费档次。
  第五条 地方煤矿企业以实际产量为缴费基数,基准费额确定为每吨2元,按月征收。
  在建地方煤矿企业,在建期间以可行性报告为准,以建设投资规模总额(概算数)的15%为基数,按1.5%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批准建设的起止日期为参保有效期(含经批准的延长期)。
  经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技改扩建的地方煤矿企业,技改期间以技改投资总额(概算数)的20%为缴费基数,按1.5%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技改期间为参保有效期(含经批准的延长期)。
  第六条 非煤矿山企业职工月工资收入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为基数,按职工工资总额和企业所属行业类别核定工伤保险费,按月向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按合同价款(含合同追加价款)的20%为缴费基数,缴费率为1.2%,由企业按照施工进度每月向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或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
  第八条 地方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等行业企业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工伤发生情况及工伤预防等,实行费率浮动制。费率浮动以上年工伤保险费收支率确定当年缴费档次。
  (一)地方煤矿企业缴费档次分为6档,在基准费额的基础上,可向下浮动两档,向上浮动三档,每档差别0.5元/吨。费额最低不低于1元/吨,最高不高于3.5元/吨。并按以下规定进行浮动:
  收支率在40%(含)以下的,缴费档次下调一档;
  收支率在40%以上,60%(含)以下的,缴费档次不变;
  收支率在60%以上,80%(含)以下的,缴费档次上浮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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