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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方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等行业企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方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等行业企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7〕111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市属各企业:
  《六盘水市地方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等行业企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

六盘水市地方煤矿非煤矿山
建筑施工等行业企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保障地方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等行业企业职工因工伤(亡)后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9号令)、《贵州省劳动保障厅、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省煤炭管理局关于推进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以及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函〔2006〕181号)、《贵州省劳动保障厅、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关于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24号)、《贵州省劳动保障厅、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贵州省总工会关于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黔劳社厅发〔2006〕2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等行业企业须按本办法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本办法所称地方煤矿企业是指除国有统配煤矿外的其它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是指金属和非金属采矿业企业;建筑施工行业是指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等行业企业工伤保险工作。煤炭、安监、工会、财政、工商、税务、经贸、卫生等部门应配合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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