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7〕110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市属各企业:
《六盘水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
六盘水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在生育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4〕14号)、《贵州省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实施意见》(黔劳社厅发〔2005〕1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六盘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等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属地关系办理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登记、参保、缴费、待遇审理和结算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实行市级统筹。
第四条 各级财政、审计、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督、人口计生和工会、妇联等部门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由下列资金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