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联等单位关于在全市民营企业中开展社会责任贡献奖评选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7〕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工商联、市工商局、市经委、市贸粮局等单位《关于在全市民营企业中开展社会责任贡献奖评选表彰活动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在全市民营企业中开展
社会责任贡献奖评选表彰活动的意见
(市工商联、市工商局、市经委、市贸粮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近年来,我市广大民营企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感恩回报,在发展企业的同时积极回报社会,涌现出一大批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感人事迹和先进典型。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市委五届六次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衢州,弘扬“坚忍不拔、开放兼容、求真务实、自强争先”的衢州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民营企业中组织开展“衢州市社会责任贡献奖”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提出的“三大战略”、“两大目标”,通过评选表彰活动,树立典型,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发展经济、回报社会的积极性,引领广大民营企业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积极投身和谐社会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评选范围和条件
“衢州市社会责任贡献奖”评选在全市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开展。参加评选的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经营情况良好,照章缴纳税费,诚信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积极解决就业再就业问题,关爱员工,劳资关系和谐。企业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
(三)注重环境保护,节约资源,在节能减排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四)积极参加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和新农村建设,开展慈善捐赠、赈灾济困、铺路修桥、拥军优属等多种形式的公益活动,在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中作出较大贡献,2005-2007年参与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累计投入达15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