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类用人单位和自由职业者在每月25日前向社保机构申报办理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等增减调整事项。在每年4月底前向社保机构申报其职工个人或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收入。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由职业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月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社保机构应于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和自由职业者当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的有关数据,发送给地税部门。
地税部门应于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有关数据,发送给社保机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连续3个月未向地税部门进行申报缴费的,地税部门应当与社保机构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缴费义务的,地税部门应当予以公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及时通报社保机构。
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被列为非正常户后超过3个月的,地税部门可以注销其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追缴,并将注销的用人单位名单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及时发送社保机构。社保机构根据地税部门提供的名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事宜及其职工的参保缴费中断手续。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缴纳、年终清算。用人单位应在年度终了45日内向地税部门报送《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表》和相关资料,地税部门在每年4月底前办理上年度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汇算清缴中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统一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地税部门应定期组织人员开展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专项检查。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法确定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地税部门应当按照该单位应缴费额的110%确定;没有上月应缴费额的,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规模相近的缴费单位的缴费水平确定;当地没有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可比照的,按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一)没有设置账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