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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不慎遗失的,应及时向原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保机构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无误后重新核发。

  《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清缴社会保险费(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并到社保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社保机构将变更内容或注销的用人单位名单实时发送地税部门。

  地税部门将办理税务变更或者注销的单位名单实时发送给社保机构。

  第九条 各类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和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向社保机构申报确定;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当年新增参保的职工,其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同期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其缴费基数;高于同期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其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基数于每年7月份调整。

  第十条 企业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和个体工商户统一以其确定的缴费基数,计征各项社会保险费。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统筹缴纳部分统一以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计征依据。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准。已在外地参保且在我市就业的人员和本市已退休(养)又重新就业的人员,凭当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个人不需重复缴费,但其工资额仍应构成该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

  企业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已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按本单位已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一个自然年度内,用人单位申报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人均低于同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同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核定缴费基数。

  第十一条 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费率,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实行双向申报制度。

  (一)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部门如实申报当月单位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定期报送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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