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6〕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衢州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工作,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衢州市市区(含柯城区、衢江区)范围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工作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市区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自行参保的人员,应当依照各险种规定的参保范围,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四条 征缴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的贯彻实施;研究、制定本地区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拟定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预测社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依法监督检查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调查、宣传和咨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