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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衢州市区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外来务工人员子女:1、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证明;2、家庭户籍原本和监护人身份证明;3、监护人的有效暂住证和房产证(房屋租赁证明);4、监护人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证明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监护人的工商执照)。

  市区户籍学生和正常转入市区就读学生原则上到规定学区学校就读;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按就近入学原则到居住地附近学校就读,如居住地附近学校接收有困难,可到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登记,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解决,不得择校。

  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以公办学校为主,民办学校为辅。公办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学额许可的条件下,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

  三、免费标准及相关规定

  免学杂费标准按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衢市教计〔2004〕192号)规定的杂费(含信息技术费)标准执行,即城镇中小学(含乡镇初中、乡镇中心小学)为每生每学期小学100元、初中130元;农村中小学(指村小、村完小及中心小学在村里举办的教学点和原100个省重点扶贫乡镇的初中、乡镇中心小学)为每生每学期小学65元、初中90元。经批准创办的民办学校(含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按规定仍可收取学费,但在学生注册报到时,根据价格部门核准的学费标准,按当地公办学校免费标准作相应扣减。义务教育中小学免收费用按学校管理权限由市、区财政在省财政安排的免收杂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全额拨付。

  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的收取仍按衢市教计〔2004〕192号文件规定执行。借读费收取范围仍按《浙江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156号令)规定执行,具体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3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600元,同时按借读学校免杂费标准作相应扣减。

  继续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中小学生免收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和免费提供营养餐工作。从2006年秋季开学起,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从“扩面工程”中剥离出来,纳入免除学杂费工作统一管理,除此之外,其他工作和经费管理办法仍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9号)和《衢州市城乡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扩面工程实施办法(试行)》(衢市教基〔2005〕150号)要求,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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