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充实加强环境监管队伍。根据环保工作的需求,适当增加环保行政管理和技术支撑部门的人员编制。加强对环境执法、监测人员的管理。
建立健全环境安全应急防控体系。从法制建设、应急专业队伍建设、装备配置、技术标准、科技进步、应急信息平台、综合指挥协调系统建设等各个方面,加强应急能力建设。2008年底前,建立“市环境安全应急和事故调查中心”。各县(市)也要抓紧建立环境应急网络,提高环境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环境监管基础设施建设。抓紧建设全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系统、全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工程。各县(市)也要相应加强环境监管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加大财政资金对环保的投入。保证环保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将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科研等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监督执法经费、仪器设备购置运行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环保行政处罚的罚没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使用,主要用于补助环保执法成本。
设立环保能力建设专项资金和环保奖励专项资金。从2007年到2010年,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和奖励环境保护先进单位和个人。
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确保依法、足额、全面、及时征收。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在“十一五”期间,重点用于“减排三大体系”( 科学的减排指标体系、 准确的减排监测体系、严格的减排考核体系)和环保部门监管能力建设。
八、加强对环保工作的领导
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及时解决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和影响群众健康的重点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环保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环保规划,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实现环境目标。各级人民政府要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要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坚持和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评优创先活动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开展创建环境保护先进县(市、区)活动。建立环保问责制,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的问题。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