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司法局:为信访案件复查复核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六)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对需复查复核的信访案件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复查复核初步意见。
四、工作程序
(一)申请提出。
1、信访案件办理机关在作出信访案件处理或复查意见的同时,应当告知信访人享有复查或复核的权利。
2、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或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或复核,逾期不予受理。
3、信访人申请复查或复核,应填写《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表》,并附原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
4、信访人可直接向市信访局递交复查复核申请,也可通过原办理机关代为转交。
(二)形式审查。
1、市信访局负责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2、对资料不全的申请,通知信访人在有效申请期限内补齐有关材料,信访案件复查复核程序自材料补齐之日起启动。
3、对以下情况的复查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填写《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不予受理告知单》书面告知信访人:
(1)该信访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2)该信访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或行政复议、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3)该信访事项已由有关机关复查复核的;
(4)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
(5)该信访事项已由有权处理机关在2005年5月1日前办结,且信访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
(6)国家、省级要信要访件在2005年5月1日前已经督查报结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4、对符合复查复核受理条件的复查复核申请,市信访局在收到申请后的2日内呈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复查复核委员会副主任并转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实质审查。对重大、疑难、复杂信访案件的复查复核,须呈报市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并由主任指定牵头单位或领导召集相关单位进行协调。
(三)实质审查。
1、实质审查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要求进行,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启动调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