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价组织方式
项目评价的组织方式主要有:项目单位自评、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和市财政部门组织评价等。
1、项目单位自行评价。
根据确定的评价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自行组织绩效评价,主管部门要对自评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
项目单位的自行评价,主要侧重于对项目资金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在自评报告中应包含对基本指标内容的分析与评价,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项目单位应在分析、评价的基础上撰写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可对项目单位的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查。
2、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评价。
根据确定的评价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绩效评价要求组织绩效评价,项目单位应积极提供反映项目绩效的相关材料,做好绩效评价的配合工作。
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在组织实施项目评价时,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设置、选择一定数量且能衡量项目绩效的具体指标和相应的分值(权重),具体指标由主管部门商市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在根据收集的资料和信息独立地作出分析和计算分值后,撰写、上报评价报告。
主管部门的评价报告应在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可对主管部门的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具有代表性和一定影响力的重点项目评价由市财政部门组织,原则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实施,并可邀请人大工作委员会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参加;一般性项目的绩效评价可由本部门、单位内部相关专业人员实施。
对项目的评价可按项目的实施阶段实行事中和事后评价。
四、评价结果的应用
(一)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将项目评价结果作为编报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并根据项目评价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对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绩效评价结果是市政府对主管部门和单位实施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市财政部门核定部门预算的依据。对绩效优良的,在下年度安排部门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对绩效一般的,要严格监控或对项目后续资金暂缓拨付;对无正当理由没有达到预期绩效目标或绩效差劣的,要进行通报,在安排下年度部门预算时从紧考虑,并作为财政监督的重点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