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辽宁证监局负责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协调、政策解释和性质认定工作。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和辽宁银监局负责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涉案账户的查询、冻结等工作依法予以配合。
省工商局负责提供涉嫌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公安机关配合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维持查处的现场秩序,对各地立案侦办的重大典型案件进行指导、协调、督办,确保案件顺利进行。
省法院、省检察院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提出法律意见。
对未构成犯罪的非法证券活动,辽宁证监局、省工商局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非法证券活动案件,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要相互配合,及时立案查处,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非法证券活动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属地化原则,各市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负责该项工作的职能部门,做好本地区非法证券活动的案件调查、善后处理和宣传教育工作。案件涉及多个市的,由公司注册地的市政府牵头负责,相关市政府予以积极支持配合。各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通力协作,采取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联合开展对非法证券活动的打击行动。
三、近期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工作
(一)加强监管和信访举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对辖区非上市股份公司开展一次调查摸底,掌握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代理转让情况,了解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加强对非上市股份公司的日常监管。同时,设立“非法证券活动公开举报热线”,疏通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社会监督渠道。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信访举报后要对案件线索及时处理,在掌握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及时通报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重点查处几起社会反响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的典型案件。案件线索初期性质不清、是否属于犯罪难以明确的,由协调小组办公室进行前期调查。工商和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经证券监管部门做出性质认定后,对构成犯罪的案件要迅速立案查处,坚决取缔非法证券活动,并公开报道,震慑犯罪分子,教育人民群众。
(三)建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各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形式、特点及其严重危害,引导群众增强识别能力,强化法制意识,不直接或间接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从源头上预防非法证券活动的发生,建立起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政府查处相结合的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