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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7〕7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维护我省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我省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坚决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非法证券活动时有发生,且有蔓延趋势,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为:一是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二是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三是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非法证券活动具有手段隐蔽、蔓延速度快、涉及人数众多等特点,如不及时予以防范和查处,将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各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性,高度重视,加大打击力度,对非法证券活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坚决遏制非法证券活动的蔓延。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建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协作机制
  为加强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有效地打击各类非法证券活动,省政府决定在省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立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具体负责全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总体部署和组织推进。协调小组由省政府负责协调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任组长,辽宁证监局、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为成员单位。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辽宁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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