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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评价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评定为B-。

  (一)单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省外驻闽分支机构负责人因招标代理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因严重违法违规,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规定,单位被记入违法违规档案的;

  (四)按建设部和省建设厅规定的不良行为标准被记录不良行为满三次的;

  (五)参评的业绩客户评价意见为“差”的超过30%(含30%)的;

  (六)不参加信用等级评定或在参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七条 在评价年度内,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未被评为B-,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评定为B。

  (一)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或按建设部和省建设厅规定的不良行为标准被记录不良行为满二次的;

  (二)从业人员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被记入违法违规档案的;

  (三)参评的业绩客户评价意见为“差”的超过20%(含20%)的。

  第八条 对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B-或B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福建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分标准》(详见附件一),以评分高低顺序排列,按比例选取信用等级,从参评的甲级招标代理机构中取40%,乙级招标代理机构中取20%为AA级,其他为A级。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一般一年一次,省建设厅根据监管等工作需要,可以进行特定时段的信用等级评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省建筑业协会工程招标投标分会发布评定通知;

  (二)招标代理机构填写《福建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表》(详见附件二)、及企业基本情况(详见附件三),情况连同机构证明材料报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在省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报送企业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

  (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和评定表报省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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