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建筑[2007]5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诚信度和公信力,营造适应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中介诚信环境,根据
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和《福建省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及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闽建法[2005]77号)等有关规定,省厅委托省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会制定了《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度和公信力,建立适应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中介诚信环境,根据《福建省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及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闽建法[2005]77号附件2)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甲、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3年以上并办理税务登记的省外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代理机构。
符合前款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应参加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的具体工作由省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会负责。评定工作按照“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等级按其机构状况、业绩情况、纳税额、从业行为、信用记录、客户意见等综合评价,分为AA、A、B、B-四个级别,其中AA表示信用优良,A表示信用超过一般水平、B表示信用低于一般水平,B-表示信用差。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六条或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其信用等级定为B-或B,其余的信用等级通过量化评为确定为AA或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