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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广东省卫生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按照3万-10万居民的标准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根据需要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每万人口配备2名-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并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按1∶1的标准配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将公立一级医院、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转型或改造改制成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市辖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研究医疗机构人员合理流动有关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力度,加强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保健机构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明确和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和标准,推广采用适宜技术和基本药物,推进社区卫生信息化建设,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减轻居民医药费用负担,为当地居民和外来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加强高等医学院校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学科教育。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岗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

  (四)加强妇幼卫生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1规范妇幼保健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集妇幼卫生监测与技术服务于一体的妇幼保健服务体系。规范和推广儿童心理卫生保健示范门诊。

  2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准入制度,完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市级和县级妇幼保健院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镇、村卫生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加强乡镇卫生院的防保科、产科和新生儿科建设,提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妇幼保健基本服务能力,落实高危孕产妇管理及急救、转诊制度。继续实施“降消”项目,改善农村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广泛推广妇幼保健适宜技术,提高住院分娩率和孕产妇保健管理率,确保孕产妇生育安全。到2010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0%以上;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在城市达到90%以上,在农村达到80%以上。

  3降低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儿童保健管理率在城市达到90%以上,在农村达到80%以上。降低新生儿早产、低出生体重、窒息、腹泻和5岁以下儿童肺炎等疾病死亡率。积极防治儿童多发病和常见病;加强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和儿童生长发育监测等工作;促进母乳喂养,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到2010年,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下降到1.5%以下。

  4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预防策略。强化优生优育宣传教育及咨询指导,完善婚检制度与婚姻登记制度的衔接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免费婚检办法,鼓励婚前医学检查,提高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和孕产妇保健水平。全面实施产前筛查和诊断。完善全省出生缺陷监测网络,以防治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和唇腭裂为重点,做好胎儿和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性疾病的筛查和诊治,提高综合防治水平。严禁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趋势。

  (五)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加快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规范和标准体系。以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为核心,严格医疗机构、技术准入,加强医务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完善基础医疗和护理管理规范,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强化医院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规范消毒、灭菌、隔离与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加强医疗机构药房药库规范化管理,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制定合理的医护比例和床位与护士比例,落实护士配备标准,提高护理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大力加强护理服务监管,规范护士执业行为和护工管理。改善患者就诊环境,优化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就医。

  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监管,加大对属地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力度,逐步实现全省联网监管。强化对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质量的监管,提高基础医疗及护理质量,确保安全有效。开展对医疗机构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加强部门协调和合作,大力打击非法行医,严禁虚假医疗广告和其他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杜绝非法采供血,加强临床科学合理用血管理,确保血液安全。完善医疗机构服务评价标准和办法,建立全省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执业行为、医院管理等综合考核制度,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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