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实施经国务院同意的《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整合资源、合理布局、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以改、扩建为主,填平补齐,切实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基本设施建设,全面改善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救治条件。改革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稳定的各级政府投入保障机制及责任考核机制。探索开展零差率销售药品试点,有效控制医药费用增长。依法加强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的准入和行业管理,鼓励社会力量在镇、村两级兴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与建设的意见》(粤发〔2007〕9号),明确乡镇卫生院管理主要由县(市、区)政府负责,乡镇政府对乡镇卫生院的各项工作继续给予支持。在合理调整规划布局基础上,对乡镇卫生院实行分类建设。加强乡镇卫生院编制管理,严格准入条件,实行院长聘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推行全员聘用制,以事定岗,以岗定人,择优聘用,规范乡镇卫生院科室设置和岗位设置。建立以满足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导向的考核机制,根据人员岗位任务、技术能力和工作绩效等进行严格考核和合理分配,进一步深化乡镇卫生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优化农村卫生资源配置。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城镇化发展进程,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逐步改造成规范化的、城乡衔接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原则上每个村委会设立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提供预防、保健、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综合、连续、优质、价廉、便捷、有效的卫生服务,并成为卫生监督的哨点。鼓励乡镇卫生院承办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大力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建设,强化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预防保健和卫生监督功能,着力提高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遏制传染病、地方病的流行。充分发挥县级卫生机构作为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业务指导中心的重要作用,使之切实承担起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基层转诊、急救以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的职责。稳定县域疾病预防控制人员队伍,保障县域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业务经费,实现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用房、仪器设备和人员配备三配套。县级政府要根据当地财力,加大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投入,确保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用房、执法设备设施、人员素质达到国家要求。明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责,确保有人承担疾病监测报告、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任务。强化乡镇卫生院的公共卫生服务和管理职能。加强乡镇餐饮卫生和劳动卫生监督,消除疾病及职业危害隐患。组织专家筛选推广中医药适用技术,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充分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特色及其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优势及作用。
完善卫生人才政策,充实农村卫生技术人才队伍,优化乡镇卫生院人员结构,提高技术服务水平。在卫生技术职务聘任、工资福利、继续教育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吸引吸收医学院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使高学历医疗卫生专业人才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改革农村卫生人才评价方式,完善农村卫生人才评价标准体系,着重从临床工作经验、农村卫生工作年限、实际工作能力及业绩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调动农村卫生人才积极性,稳定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全省每个行政村(乡镇卫生院所在地除外)设置一个卫生站,大多数乡村医生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
加大医疗对口帮扶工作的力度,改善贫困地区医疗条件,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立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农村制度,继续实施“千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继续开展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建设、卫生人才智力扶持乡镇卫生院以及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医工作。严格执行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必须到县级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累计服务1年的制度。
加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认真实施《广东省农村2001-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到2010年,以县(市、区)及乡镇为单位的初级卫生保健合格率均达到80%以上。
(三)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卫生服务。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23号),加快城市医疗卫生资源结构调整,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与预防保健机构和医院合理分工、密切协作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到2010年,全省地级以上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实现“小病在社区,防病在社区,健康在社区”的目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珠江三角洲所有地级以上市和其他有条件的地级市力争提前实现规划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