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管责任
(一)对控制范围内未经批准的违法建设监管,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南康市凤岗镇、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蟠龙镇参照《赣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制止和查处在集体土地上违法违章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07]30号)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1、村(居)委会负有报告和制止责任。发现和接到举报后,应立即说服教育和制止,并及时将违章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接到报告后,上述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赶赴现场,采取措施,有效制止,直至拆除违章建筑。
2、镇人民政府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镇长为直接责任人,镇、村应建立巡查制度,做到每周一巡查,每季一汇总,每月对村(居)委会进行一次考核,南康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每半年将考核情况向市政府书面汇报。
3、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国土管理所受上级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的执法检查,配合镇、村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的行为,并作为执法主体依法查处。
4、对违法情节严重、查处和制止难度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报告并会同上级规划、国土部门联合强制拆除。
5、各级政府和新闻单位应加大对控制区规范建设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居民知法、懂法、守法,对重大违法建设行为予以曝光。
6、公安、法院等单位要加大对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支持力度,对暴力抗法的,公安部门应予以制止;对依法申请强制拆除的,法院应尽快裁定实施。
7、对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证照。对手续不全的违章建筑,房产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二)本通知确定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和建设项目,必须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操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越权审批。
四、责任追究
1、南康市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控制范围内用地、建设项目越权审批的,监察机关要追究审批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经办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对控制范围内的违章建设监管失察、查禁不力致使违章建设得不到遏制的,监察机关要追究当地镇、村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