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赣州机场周边区域及机场路两侧用地和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赣州机场周边区域及机场路两侧用地和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赣市府字[2007]199号)


南康市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房产局,市工商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为加强赣州机场周边区域的规划管理,保证新机场的净空安全,保护和控制好机场至市区地段的自然风貌与建筑景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控制范围

  赣州机场周边区域和沿机场路(即迎宾大道飞翔路口至新机场航站区,全长8公里)两侧各200米范围。

  二、控制措施

  1、赣州机场周边区域及机场路沿线两侧的用地功能布局专项规划的编制,由市规划建设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相关单位配合。规划应考虑未来依托机场空港发展临空产业需要,保护自然生态、历史村落和沿线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确定用地性质,明确适宜产业,划定可建设、限制建设和禁止建设范围。规划完成后,由市规划建设局组织对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机场路段的控规、南康市凤岗镇总体规划和沿途镇、村规划进行整合调整,市国土部门应负责衔接控制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整合规划。

  2、在专项规划制定及相关规划调整完成之前,控制范围内一律不准新批建任何建设项目(包括农民建房)。

  3、南康市应立即组织对机场周边区域及机场路沿线两侧现状建筑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档案,对不符合景观要求的需提出整治方案,并经市规划建设局审定后组织实施。

  4、沿机场道路边线两侧各15米为道路绿化用地(含道路共50.5米),此范围内一律不得新建和规划任何建(构)筑物。

  5、规划编制后,涉及规划区控制范围内的任何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选址和建筑设计方案,须报市规划建设局审定并书面同意后,分别由南康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规划点内农民建房按已批准的规划,由南康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但须将批建项目上报市规划建设局备案。

  6、赣州机场净空保护按民航部门提供的新机场净空保护图的范围和要求执行,南康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部门按属地原则分别组织落实。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