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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管委关于出租汽车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购买新车
  1、出租汽车经营者凭《太原市出租汽车更新通知书》到入选车型生产厂家所指定的我市授权经销单位自愿购买并办理相关手续;
  2、出租汽车经营者如需办理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贷款,可凭经营者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及双方申请,到市客运办业务部门办理审核和质押登记手续。
  (责任单位:授权经销商、市客运办)
  (六)新车上户
  出租汽车经营者交纳车辆购置附加税、交纳(变更)交强险等保险;凭《太原市出租汽车更新通知书》、购车发票、新购车辆合格证、附加税票、交强险凭证和车主身份证等手续,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更新车辆上户手续。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市国税局、有关保险公司)
  (七)变更有关交费凭证
  出租汽车经营者(个人或公司)到工商部门、交通征费部门、市政部门办理工商管理费、养路费、道桥费变更手续。
  (责任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交通征费局、市政工程管理局)
  (八)安装客运配套设施
  出租汽车经营者凭更新车辆行驶证,到有关部门领取和安装GPS卫星系统、计价器、防护网、顶灯、座套等统一客运配套设施。
  (责任单位:市客运办服务中心)
  (九)计价器检定
  出租汽车经营者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新装计价器检测。
  (责任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十)验证验车
  经营者携带更新车辆行驶证、计价器检定合格证、新车合格证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等证件,带车到市客运办办理车辆验证手续,进行车身颜色及各项统一客运配套设施审验。
  (责任单位:市客运办)
  (十一)核发新车营运资格证件
  验证验车合格的车辆,资料录入微机,建立档案,制作核发更新车辆《出租汽车运营证》,张贴市物价局核定的出租汽车运价标签。
  (责任单位:市客运办、市物价局)
  六、具体要求
  (一)为让广大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感受到政府优化政务环境带来的成果,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出租汽车更新工作涉及到的公安车管、技术监督、工商、税务、物价、交通征费、旧车办、银行、保险、车辆经销商等有关部门要实行联合办公,密切配合,搞好衔接,给广大群众提供快捷、周到、满意的服务。市客运办要积极创造“一站式”联合办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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