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管委关于出租汽车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旧车处置
  达到报废标准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车辆报废的程序和要求,由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统一回收;保养较好的,经公安车管部门检测合格,可提档转出本市。
  (二)延长出租汽车经营权奖励
  比照2004年做法,对GPS卫星定位系统推广和升级换代给予政策优惠,提高覆盖率。
  对自愿淘汰旧设施并使用升级版GPS卫星定位系统的出租车经营者,延长半年经营权;以前未安装但此次更新车辆过程中自愿安装升级版GPS卫星定位系统的出租车经营者,延长三个月经营权。
  四、时间进度安排
  自2007年12月开始至2008年7月车辆进入报废期止,为自愿更新阶段;2008年7月车辆报废期开始,为强制更新阶段。为保证更新工作平稳有序,原则上按每月600台安排车辆更新进度。在安排提前更新时间内未提出更新申请的车辆,视为放弃提前更新。因事故、提前报废和未通过审验等特殊车辆的提前更新申请,根据进度情况酌情提前办理。
  五、更新工作程序
  (一)经营者申报
  1、领取《太原市出租汽车更新申报表》;
  2、经营者(个人或公司)填报,公司盖章;
  3、交回旧车运营证,提供经营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经营权证书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责任单位:市客运办、各出租汽车公司)
  (二)审核
  车主身份资料、经营权资料、车辆资料比对,经营权质押登记审核。审核合格的,加盖市客运办审核合格专用章。
  (责任单位:市客运办)
  (三)出具车辆更新通知书
  经营者凭审核合格后的《太原市出租汽车更新申报表》办理《太原市出租汽车更新通知书》。
  (责任单位:市客运办)
  (四)转出或报废旧车
  1、未达到车辆报废年限的旧出租汽车,经公安车管部门检测合格,可寻找买主转出我市,凭旧车交易凭证在公安车管部门办理下户和过户转籍手续;
  2、未达到车辆报废年限但经公安车管部门检测不合格、已达到车辆报废年限的旧出租汽车,必须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凭报废凭证在公安车管部门办理旧车销户手续;
  3、未办理旧车转出手续或未办理旧车销户手续的出租汽车经营者,不予办理新车上户手续。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市公安车辆检测部门、市商务局老旧汽车管理中心、回收公司)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