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技术资料与实际开采现状不符的;
10、未执行晋政办发〔2005〕100号文件和国务院第446号令,存在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以上停产整顿的煤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县(市、区)长对贯彻落实《通告》精神负总责。要组织相关部门对照《通告》要求逐矿认真检查,属于五类关闭矿的立即关闭,属于十类整顿矿的立即停产整顿。2008年1月15日前将所有煤矿全部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关停整顿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
(二)建立煤矿监管公示制度。各县(市、区)对关闭、停产整顿和复产验收的各类煤矿,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停产整顿煤矿必须经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进行公示,县(市、区)长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健全完善煤炭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和网址,接到举报认真核查。举报属实的,立即予以关闭、停产整顿,并给予举报人1万至5万元奖励;举报重大非法违法行为贡献突出的,可给予5万至10万元奖励。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要及时将省政府《通告》精神传达到所有煤矿、矿工,并将《通告》印发张贴在井口等显著位置。
(五)加强煤矿分类管理。各县(市、区)要参照省煤炭局的煤矿分类标准,将所辖煤矿分为A、B、C三类,对列入C类的矿井立即停止生产,强制托管或引导关闭。
(六)明确各部门职责。煤矿越层越界安全监管由市国土局、煤炭局共同负责。市国土局负责资源情况安全监管,每季至少巡查一次;市煤炭局要把越层越界开采作为日常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发现越层越界开采行为,及时通报、移送国土部门依法查处。煤矿火工品安全管理由市公安局和市煤炭局共同负责,井上安全管理以市公安局为主,井下安全管理以市煤炭局为主。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互相配合,联合行动,加大对煤矿安全产生产的监管力度。
(七)加强督促检查。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安监、煤炭、国土、公安、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深入各县(市、区)和煤矿进行为期一个月的现场督查、核查。督查结束后,督查组写出综合核查报告,煤炭、国土、公安、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写出专题核查报告,上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