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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关于土地违法问题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5日)废止

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关于土地违法问题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并政发〔2007〕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国土局关于《土地违法问题处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土地违法问题处理实施意见 
(市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我市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格执行土地管理制度,持续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取得积极进展,促进了全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但目前仍有大量历史遗留的土地违法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新的乱占滥用耕地问题出现,严重影响我市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有关土地违法问题的若干处理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违法用地处理原则
  (一)依法处理、加大违法成本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其它设施,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高从新收取征地补偿和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
  (二)善意从轻,恶意从重原则。对社会公益事业、省市重点工程和民生民计等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从轻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非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炒买炒卖土地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三)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原则。按照用地项目等分门别类,理清原因,作出处理。对其中一些形成时间长、经济利益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适当放宽用地手续政策。
  二、违法用地处理办法
  (一)清理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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