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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五、全力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和善后工作
  18、严格信息报告制度。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和救援机构报告;区县、乡镇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级政府在向上级政府报告的同时,经政府领导同意,可直接向市政府应急办或省政府应急办报告。要通过鼓励社会公众报告、举报,设立基层信息员等形式,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制度,对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值班工作条件,明确值班人员责任,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19、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及直接受其影响的单位要及时掌握、准确判断突发公共事件发展态势,根据预案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采取相关应急响应措施。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领导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组织调动应急资源和力量开展救援工作,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并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事故现场环境评估工作。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受影响地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灾后恢复重建要与防灾减灾相结合,坚持统一领导、科学规划、加快实施。健全社会捐助和对口支援等社会动员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重大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明原因,依法依纪处理责任人员,总结事故教训,制订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20、认真做好评估和统计分析工作。建立突发公共事件评估分析制度。每年年初,市政府应急办要组织有关方面对上年度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及相关防范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应急办报送年度应急管理工作评估报告,并总结典型案例。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根据分类分级标准,及时、全面、准确地统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相关情况,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突发公共事件的统计信息实行季度和年度报告制度。市民政、安监、卫生、公安部门分别归口统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情况。要研究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统计系统快速应急机制,及时调查掌握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并预测发展趋势。
  六、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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