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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大力做好《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群众依法有序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营造良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氛围。要把《条例》的学习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自觉推行政府信息公开。要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全面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及制度规范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制,规范和完善工作流程,明确责任、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要认真抓好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建设,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进行。要建立切实可行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保密检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要健全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新闻发布的主动性和权威性。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评议、责任追究和定期考核制度。
  四、突出抓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
  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关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条例》要求,在对现有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全面梳理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或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要按照由近及远、递次推进的原则,逐步完善目录内容。要严格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界定应当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属应当公开的必须按规定纳入公开目录;不宜公开的信息,由各单位单独编制目录,逐条说明不宜公开的理由,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机关备案;对不能确定是否应该公开的信息应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机关或同级保密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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