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7〕1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
《条例》的全面、准确、有效施行,按照《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贯彻施行
《条例》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办公厅作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按照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指定本机关、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采用社会评议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监督考核机制,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各级保密部门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安全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政府应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
《条例》要求,负责推动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二、有效开展对贯彻施行
《条例》的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