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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减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十五条 配租廉租住房租金分别由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并由其将收取的租金列入区级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予以管理。

  第十六条 对已核准廉租住房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廉租住房配租资格,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七条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已核准享受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减的家庭逐一建立专项档案,实行跟踪管理。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应将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减工作情况予以汇总并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 享受廉租住房配租的家庭应当自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之日起,每隔3个月时间向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等情况。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配租家庭的人均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及时掌握廉租住房配租家庭的收入及住房居住的相关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 对于享受廉租住房配租的家庭存在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等情况变化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核减的资格、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廉租住房承租户,可向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免交配租住房租金:

  (一)享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达2年(含2年)以上,且家庭成员人数在2人(含2人)以上的;

  (二)家庭唯一劳动力患有重大疾病,或者持有残疾人证书的,且家庭成员人数在2人(含2人)以上的;

  (三)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困难家庭;

  (四)经批准的特殊困难家庭。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廉租住房承租户,可向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减收配租住房租金:

  (一)家庭成员中有3人(含3人)以上,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且被赡养、扶养或者被抚养人现没有经济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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