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人防办(民防局)应严格按照市领导签发的灾情警报发布文件或者传真件,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发布灾情警报信号;需用人防电声警报器播放相应救灾知识的部门,应提前制作好录音带、录音碟等送交市人防办(民防局)。
(三)人防重点目标和重点企业因工作需要使用人防警报设施时,必须报市、区县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在不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秩序的情况下,方可使用,并做好灾情警报发布记录。
(四)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预警指令按程序经省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发布。
四、明确各种警报信号规定
(一)防空警报音响信号。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为一个周期(3分钟)。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为一个周期(3分钟)。解除警报:连续鸣3分钟。
(二)灾情警报音响信号。鸣15秒,停10秒,再鸣5秒,停10秒,反复3遍为一个周期(2分钟)。五、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增强危机意识,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人民防空警报的发布级别和范围,既要充分发挥人防警报的作用,又要注意不扰乱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市人防办(民防局)要严格遵守警报发布程序。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部门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的有关问题,加大防空防灾警报系统建设的投入和灾情警报系统的管理力度,确保灾情警报信息发布准确及时。
(二)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防预警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监测预报的部门要切实增强突发灾害短时临近预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负责灾难事故预防预警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手段,以图像、声音、文字形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需要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时,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下达灾情警报发布命令。
(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要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建立和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值班工作条件,明确值班人员责任,确保信息畅通。
(四)建立灾情警报试鸣制度。各级人民防空(民防)部门每年组织防空警报试鸣的同时,鸣放灾情警报信号;要加强对警报设备设施的管理与维护,确保警报设施始终处于良好使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