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的通知
(淄政办字〔2007〕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工作,提高预警信息发布能力,积极防范应对自然灾害和重大事故灾难,有效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5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预报预警和预防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07〕14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的通知》(鲁政办字〔2007〕178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信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的适用情形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即将发生洪水、江河决堤、水库垮坝等水灾,暴雨、龙卷风、台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需要转移、疏散或撤离大量人员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等。
(三)其他需要发布灾情警报的情形。
二、建立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机制
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由市政府统一领导,人民防空(民防)部门组织实施,经贸、教育、公安、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农业、水利、林业、旅游、卫生、安监、广电、信息产业、地震、检验检疫、电力、气象、黄河河务、铁路、通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当发生或即将发生灾情、重特大事故灾难时,要采取各种手段及时向公众发布,必要时可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提醒公众做好应急准备,降低损失。
三、规范灾情警报发布程序
负责自然灾害监测预报、事故灾难预防预警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及事故灾难发生单位要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和事故信息,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根据灾情和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确定何时、何种范围发布灾情警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防空警报的发布命令战时由市最高指挥机关下达,平时灾情警报的发布命令由市政府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