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太原市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2月21日
太原市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2007年10月24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山西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是指由国家或者社会投资兴建,用于体育训练、比赛、教学和健身活动的场地、建筑物及其配套设备。
第四条 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规范实用、方便群众和提高使用效率的原则,满足全民健身和竞技体育的需求。
第五条 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的监督和管理。
发展与改革、财政、规划、建管、国土资源、教育、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城乡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编制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