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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09年)的通知[失效]

  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本规划是杭州市明后两年对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依据,也是开发企业、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在具体实施中,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提高认识。实施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调整的重大决策,是有效解决住房领域存在的各种突出问题、解决好住房问题的关键,是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高度重视。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政府通过制定政策、法规和调控管理,解决好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是政府应尽的责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区、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目标责任制,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充分重视并严格执行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这一重大决策。
  国发〔2007〕24号也明确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做到组织落实与制度落实。在市政府领导下,明确城市各部门的岗位责任和相互配合的责任,共同抓好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同时,将规划分解下达到各个开发建设项目,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其执行情况,处罚违纪违规行为,使规划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根据建设部文件的规定,市规划局要依法组织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对拟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的居住用地明确提出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两项强制性指标的要求。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住房建设规划关于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同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套型结构比例和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并将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落实到新开工商品房项目中。
  (四)要认真落实新建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套型结构比例要求,且不得擅自突破。对擅自突破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预售许可证。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严肃查处违反或规避套型结构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公开曝光、从严处罚。
  本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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