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合新时期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完善和规范税务机关内部各类涉税事项受理条件和办理程序,理顺涉税事项办理过程中纳税人申办和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审批的权利和义务,继续按照“协商自愿、免费培训、突出示范、积极引导,稳步推进”的原则,对办税人员实施涉税业务培训,促进办税人员掌握各类涉税事项办理技能。通过倡导建立办税员制度,依托办税员与企业协同构建“高效、方便、快捷”的办税机制,有序拓展税企之间的沟通联络,实现征纳双方互动,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提高办事效率,提升税收征管质量。
2、按照税法公告制度要求,及时公布税务行政规章,定期向纳税人提供现行有效的税法信息、纳税指南等,利用各种形式和手段,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法信息,维护纳税人的知情权。
3、畅通征纳之间的沟通渠道,搜集、整理、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的阶段性共性需求与期望,开展“梯次咨询服务”, 满足纳税人的合法、合理要求。
4、在普遍化的基础上兼顾个性化服务,正确处理共性服务与个性服务的关系,在满足服务需求多元化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服务对象在不同时期的服务需求,实行“分类服务”,满足纳税人的个性化服务需求。
(三)优化申报方式
结合税收综合征管软件(上海)的推广应用,从税收征管实际出发,突现新软件的申报接受功能,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有计划地推行“阳光定税”,有步骤地实行简易申报;综合应用信息化的优势,积极推广电子申报,探索试点远程抄报税,研究涉税事项区域通办。实现包括上门申报、网上申报和简易申报等多元化的申报纳税方式,为纳税人提供便利、快捷的申报服务。
(四)创新服务产品
以“始于纳税人需求,终于纳税人满意” 为目标,认真分析、准确把握纳税人所念、所想、所需,紧紧围绕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法定权利,创新纳税服务方式,完善“假日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限时服务”、“首问负责制”等各项制度,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无缝隙的“一站式”服务;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稽查执法的范围、职权、依据和程序行使税收执法权,严格依法执行稽查公开、告知制度;在行使税收执法权时,当依法告知纳税人具有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请求税务行政赔偿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依法告知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赔偿以及举行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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