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06]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要尽快完成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工作”的规定,按照国家、省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统一部署,现就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重点
(一)清理范围:本次清理范围包括市、县两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中央和省驻市、县单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政策文件(含规范性文件,下同)。
(二)清理重点:政策文件中有关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
二、清理原则
纳入本次清理范围的政策文件按以下原则处理: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明令废止;主要内容或者主要政策措施符合《若干意见》规定,但部分内容不一致的,应当进行修改。
三、责任分工
本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实施,谁清理”和“谁制发,谁处理”的原则划分责任,明确分工。
(一)市、县两级以政府、政府办的名义制发的政策文件,由负责实施的部门进行清理。
(二)政府所属部门,中央和省驻市、县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各自或联合制定的政策文件,由各部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清理(联合制定的文件,由使用文号的部门(单位)牵头,指定专人负责清理)。
四、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
本次清理工作,分为部门清理、政府审定、公布和上报三个阶段。
(一)部门清理。各清理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要梳理出本部门(单位)实施的现行有效的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文件,对照《若干意见》,提出拟保留、拟修改、拟废止的清理意见,其中对拟修改、拟废止的政策文件,分别填写表一、表二,清理文件汇总填写表三。7月31日之前,市本级各清理单位要将清理意见及表格送市中小企业局;县(市、区)各清理单位要将清理意见及表格送县(市、区)中小企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