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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通知


  二、认真开展《义务教育法》学习宣传活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义务教育法》,完整、准确地理解《义务教育法》的深刻内涵、重要意义和各项制度,进一步提高对义务教育地位和作用的认识,牢固树立依法治教的观念,努力提高义务教育统筹实施水平。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计划,作为近两年普法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城市社区、农村、工矿企业、建筑单位等,向广大家庭、父母和适龄青少年宣传《义务教育法》,使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青少年、社会组织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广泛宣传《义务教育法》的过程中,要重点宣传《义务教育法》修订的重大意义和精神实质;全面宣传1986年《义务教育法》实施以来,我市义务教育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准确宣传《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其有关政策;突出宣传政府机关、学校、家庭、父母、适龄儿童、少年以及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义务教育实施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各地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座谈会、培训班等多种形式进行学习宣传。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活动。要通过宣传、普及,使《义务教育法》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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